2005年1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关键词 类别:民事类

  问:毁损违章建筑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  李某是我们小区一楼的住户,上个月,他未经规划部门批准,在自家住房前搭建了一间厨房。二楼住户赵某认为这间厨房危及自己的安全,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,曾多次要求李某拆除该房屋,但李某不听。两天前,赵某乘李某家中无人之机,将一块石头从二楼扔下,将李某的厨房顶板及房内的暗箱砸坏。李某回来后,要求赵某赔偿,但赵某认为这间厨房属于违章建筑,而既然违章,就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。因而拒绝李某的赔偿请求。请问,赵某毁坏违章建筑,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读者李青青

  答:毁损他人财物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,私自建造房屋,侵犯了赵某的相邻权。对此,赵某可以请求李某拆除该房屋,停止侵害;李某拒绝拆除违章建筑,赵某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诉请法院依法处理。但赵某不应当“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”,故意破坏违章建筑及其设施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17条第2款规定,损坏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。即便李某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,该房屋是否应当被拆除,李某是否应当受到相应处罚,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裁决,在此之前,该房屋及室内设施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,他人无权擅自拆除或毁损。对此,赵某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。